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蔡艷)很多品牌白酒品質(zhì)上乘、口感獨特,備受人們喜愛,然而,一些不良商家為獲取非法利益,私自灌裝白酒冒充品牌白酒銷售,最終受到懲罰。日前,屈原管理區(qū)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,并處罰金十萬元;對被告人彭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,緩刑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一萬元。
2020年7月至8月,被告人馬某某在外購進五糧液、國窖等十余種品牌酒瓶蓋、酒瓶、包裝、標識及原料酒后,通過快遞發(fā)給被告人彭某某,彭某某則按照馬某某指示將房屋后院空鐵皮房清空,并在收到上述物品后,在馬某某指導下生產(chǎn)醬香型假酒和濃香型假酒。其中,醬香型假酒系利用馬某某從他處購買的低價桶裝白酒,直接灌裝進高檔酒的空酒瓶內(nèi)制造而成;濃香型假酒系利用馬某某網(wǎng)購的假牛欄山酒與綿竹大曲酒混合后,灌裝進高檔酒的空酒瓶內(nèi)制造而成。彭某某再按照真高檔酒的外觀,用馬某某購買來的外包裝對其生產(chǎn)的酒進行包裝。制造完成后,由馬某某將上述假冒的高檔酒以低于正品高檔酒的價格銷售至各地。經(jīng)統(tǒng)計,馬某某共計向他人銷售假冒五糧液、酒鬼、水井坊等假冒高檔酒共計9.54萬元。
該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馬某某、彭某某未經(jīng)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,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,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,非法經(jīng)營額20.0291萬元,情況特別嚴重,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。被告人馬某某、彭某某共同作案,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,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故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責編:馬志軍
一審:許新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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